●忏悔人:苏瑞武
●原任职务:河南省淇县高村镇二郎庙村党支部委员、会计
●涉案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2日,淇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2012年7月至10月,苏瑞武在担任二郎庙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期间,协助高村镇政府从事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非法获得收益852.27元。
2008年大学毕业后,我通过了河南省统一大学生“村官”考试,被分配到高村镇二郎庙村担任党支部委员,同时兼任会计职务。为了响应国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业富民”的号召,我筹措资金开办了一个山羊养殖场。养殖场的经营虽然没有我预期的那样带领全村致富,但也解决了一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
几年后,我在二郎庙村结婚成家,不久后有了孩子。为人夫、为人父后,我最初一心带领全村创业致富的信念开始慢慢消退,取而代之的是如何让自己的小家变得更加富裕。内心思想的转变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如果我还是当初那个一心为大家的我,就不可能为了那一点点“便宜”挪用集体款项。正是“一心为大家”变成了“一心为自家”,我才事事想、时时想抓住每一个细小的机会为自家“添砖加瓦”。
2012年,政府因为修建鹤辉高速公路占用了二郎村部分土地。当年6月,政府开始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因为我兼任村会计,高村镇政府便将补偿村民的25万元征地补偿款和附着物补偿款交由我负责发放。同年7月18日,我去镇里的邮政储蓄银行领取补偿款时,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极力向我推荐一种银行理财产品。当时我想,这笔补偿款一时也发放不完,用来买点理财产品还能给家里挣些额外收入,而且需要给村民发放补偿款时可以随时支取,神不知鬼不觉,便当场和银行签了合同。之后的日子里,我尽量放慢给村民发放补偿款的步伐,能拖就拖,直到有的村民听说镇里已经把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后追着我要。10月22日,经过三个多月的时间,我才把村民的补偿款发放到位,我最后实际的收益仅有852.27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以为这么“小”的事情过去两年后谁也不会知道,但做过的事情哪怕再小再隐秘也会留下痕迹。一时的财迷心窍、800多元的犯罪所得,也许有人会觉得换来长达5年的牢狱生活未免不值!可是作为当事人的自己,我深深明白这在所必然,绝非偶然,因为内心变质堕落了,出事是早晚的!
【原标题:当听到有人给家里送钱,我感到很有成就感】
●忏悔人:徐同文
●原任职务:齐鲁工业大学党委书记
●涉案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判决结果:10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
●犯罪事实:2000年至2014年4月,徐同文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秦桂芳(另案处理)、特定关系人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23万余元。2009年5月,徐同文还虚列支出,套取科研经费1.4万余元占为己有。
从2000年开始,我先后担任临沂师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书记。在我的领导下,这两所高校得到进一步发展,分别更名为临沂大学和齐鲁工业大学。与此同时,我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承担了多项国家经济课题和高教研究课题,成为博士生导师、省突出贡献专家,并被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和山东省委党校等机构聘为兼职教授。后来,我却利用这些地位、权力和影响,以权谋私,走上了贪污、受贿道路。
我年轻的时候,也曾多年坚持不懈地探索、拼搏,取得了较多成果。但是,当高校领导一段时间后,我开始追求个人私利,把财产、金钱、个人享乐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2003年前后,在筹建临沂大学期间,每当为学校筹集到一笔建设经费,我就会从内心感到很有成就感。可到了2012年之后,每当听到有人给家里送钱,我才会从心里感到很有成就感。可以说,贪欲、追求个人私利导致我逐步走向犯罪深渊。
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我本应有依法治校、守法做人的基本素质修养,可我常以各种借口忽视法律纪律的学习,长期不学法,使自己成了实际上的“法盲”。比如,我曾长时间认为收受购物卡不是受贿,一次收受钱物不到1万元不是犯罪等。这些可怕又可笑的错误认识,致使我从收小钱不拒到什么都收、谁的钱都要。
造成今天的恶果,还有两个原因。首先,我有两次个人贪欲高峰期。一次是2010年前后,自己奋斗了10年的临沂大学更名成功在即,在价值观蜕变的背景下,我感到自己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于是连续收受了他人贿送的购房及装修款。第二次是2013年前后,山东轻工业学院多次受挫后,经过近10年的努力,终于一举更名为齐鲁工业大学。我觉得自己功成名就,希望有更多的人对自己有所“表示”,这期间我接受了不少调专业学生家长和希望晋升职级职工的钱物。其次,我的妻子早前就以我的地位、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我曾批评过她。但在这期间,我对她收受财物的行为听之任之,实际上起到了纵容作用,致使她在利用我的职权、地位谋取私利的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
【原标题:享乐思想萌生,让我开始走上腐败之路】
●忏悔人:代建河
●原任职务: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国家税务局红旗分局局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4月28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3年任鹤壁市山城区国家税务局红旗分局局长期间,代建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纳税企业负责人贿赂9.7万元,为纳税企业在办理税务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
我参加工作34年,受党教育多年。前些年,我为党、为群众做了一些工作,党组织也给予了我许多荣誉和奖励,将我从退伍转业后的一名普通职工提拔到一局之长的重要岗位。可是,升职之后的我慢慢地将党纪国法抛在了脑后,利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别人的钱物,走上了犯罪道路。之所以走到今天这般无可挽回的地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自我要求的松懈,为腐败享乐思想留下了可乘之机。转业之初,我对自己的要求是严格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职务晋升之后,工作和应酬逐渐增多,廉洁从政就开始停留在口头上,不再落实到行动中。时间久了,自己的行为越来越偏离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标准和规范。
享乐思想的萌生,让我开始走上腐败之路。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面对花红柳绿、五光十色的外在诱惑,我的内心开始有些不甘。年近五十升任局长之后,想着自己离退休已剩下为数不多的光阴,再想起“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些所谓的“为官格言”,就开始接受那些别有企图的纳税企业主的吃喝宴请。开始时自己也只是想打打“擦边球”,吃点、喝点、玩点。殊不知,大的错误都是由小的恶习一点点养成的。
受贿未被发现,侥幸心理让我越走越远。2010年11月,我为某物流公司老板郭某在税务登记方面提供了一些帮助,事后他送给我1万元现金。因为郭某经常请我外出吃喝,已经非常熟悉,碍于情面我收下了。但当天晚上回家后,我仔细一想,觉得有些后怕,我害怕被他人举报,怕被检察机关查处。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中,陆续有人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一年的风平浪静,让我觉得自己有些过于小心谨慎,是自己在吓唬自己。由于自认为只要小心就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此后一直到案发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我先后收受纳税企业老板5次行贿。
为了尽量弥补我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伤害,我希望组织能把我作为一个反面典型教材,教育那些想升官发财的党员干部: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忏悔人:缑九生
●原任职务:河南省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淇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2年间,缑九生在任浚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兼任鹤壁黎阳财产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7年2月,我被任命为浚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此之前,我在基层乡镇工作了20多年。这20多年,我工作兢兢业业,纪律上严守规定,从不敢越雷池一步。因此,领导和同事们对我有很高的评价和赞誉。这让我开始有些自满,这一点也为我日后走上腐败之路埋下了伏笔。
在基层工作的时候,因为手中的权力不大,且直接接触普通百姓,更能感受到他们的辛苦,所以我廉洁从政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调任县财政局局长后,因为手里掌握着一县财政的分配大权,我因此成为众人眼中的“财神爷”,前来找我说情办事的人相较以前成几倍增长。
2008年7月,一家粮油公司向县财政局申请一项仓储维修资金财政支持,这家公司负责人王某找了我好几次,希望我尽快批准他们的申请。我仔细审查该公司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便让下属尽快通过了这项申请。之后,王某多次说要对我表示感谢,都被我婉言谢绝了。
8月的一天,王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又说到上次审批的事情,并从提包里拿出5万元钱。我对他说:“我并没有帮你什么忙,只是加快了工作进度而已。”王某却说:“我知道。我给您5万元钱,没有让您违规给我们做什么的意思,就是表示一下谢意。”说完,王某把钱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就走了。这是我收受的第一笔贿赂。看着这笔飞来的横财,我也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但最后想:反正我没有违反规定,钱先拿着,有机会再还给他。此后,王某“先投资,后回报”的策略在我身上开始显现效果。他再找我办事时我一律给予绿灯,因为我知道事成之后他一定会送来“丰厚的谢意”。
廉洁一旦失去第一次就再也没有了。此后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办理贷款等事项上,不少人求我办事说情,而后再给予我“丰厚的谢意”。我也渐渐迷失在“财神爷”的光环中而不自知,短短不到4年时间,我就收受了80多万元贿赂。
回想自己的堕落之路,表面上是人们无孔不入的行贿,本质上还是自己放松了警惕,让安逸享乐思想在灵魂深处生根发芽。
●忏悔人:饶惠民
●原任职务: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原五指山市人民医院)院长(正处级)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7月24日,五指山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赃款48.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4年间,饶惠民在负责审批、拨付五指山市人民医院一期工程项目、市医院二期工程项目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9年9月,我被任命为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一职。由于是新组建的医院,因此工程项目特别多,我也因此成为建筑工程老板们眼里的“红人”。由于放松了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在老板们的甜言蜜语和“糖衣炮弹”的进攻中,我的自身“免疫力”不断下降,最终成了金钱的俘虏。
认真反思自己走上腐败道路的原因,关键是廉洁意识不强。其实,在收受他人送来的钱财时,我的心境是十分复杂的,开始不愿收也不敢收,确实也意识到收受他人钱财是违纪违法行为,但老板们“温水煮青蛙”式的“进贡”,让我慢慢放松了警觉。虽然有时也有过真心的推托与拒绝,但没有彻底做到。
2012年10月下旬,一个老板中标了医院一、二期工程后,给我送来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最初我是拒收的,但在他的说服下,我又收下了。第二年4月,海南省安宁医院院长出事后,我担心自己受贿的事情会暴露,于是把这笔钱退给了那位老板。2010年至2013年间,广东省煤炭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医院专家住宅楼工程项目,负责施工的邱老板为了与我搞好关系,先后10次送给我20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担心出事的我又将这笔钱全部退还。虽然当时退了钱,心里踏实了,但法院最终认定我与邱老板的金钱往来是受贿。我觉得主要是因为退钱不及时,现在想起来,之所以迟迟没有把钱退回,关键是侥幸心理在作怪。侥幸心理是我收钱不愿及时退回的关键。就是在侥幸心理的影响下,我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人,生在自由中不在意自由的重要,有政治生命的人体会不到政治生命的尊贵。此时此刻,我才真正感悟到自由和政治生命的价值和内涵。人是自由的精灵,而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自由才能自在,自在才能自得其乐。被法律剥夺人身自由的我,所造成的身心痛苦,在我看来就是人类的痛苦之最。
●忏悔人:刘建国
●原任职务:江苏省如皋市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8月6日,如皋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
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4年间,刘建国利用担任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长江镇安置房验收以及矛盾协调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0年10月调任皋港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之初,我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得到了公司上下和政府领导的一致认可。但随着安置房验收工作的开展,在施工单位老板的不断宴请中,我认识到了手中权力的重要性,心态开始失衡,慢慢地在他们的恭维声中迷失了自己,进而从小心地接受宴请,到多次收受施工单位送的钱物,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2014年4月9日,组织对我立案调查,要求我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讲清楚自己的问题。当时,我的抵触情绪很大,采用了错误的“四招”抗拒组织调查。
第一招“骗”:心存侥幸,欺骗组织,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采用隐瞒、狡辩的办法;欺骗自己,让自己沉浸在“我没有问题,没犯错误”的谎言之中。同时,对组织和领导的帮助、教育置若罔闻。
第二招“拖”:听信社会上“被调查时只要拖个十天八天就可以过关”等传言,以装糊涂的办法故意拖延时间,考验组织的耐心。
第三招“探”:发现骗不了、拖无效之后,还不认真反省自己的问题,而是揣摩组织掌握的情况,企图从领导谈话中探听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第四招“赖”:在其他招数失效的情况下,干脆拉下脸皮耍赖,以“想不起来”“不记得了”等托词为自己开脱。
如今想想,接受调查的过程真实地展现了我思想和性格的阴暗面,暴露了我的无知和愚昧。后来,在组织的帮助和教育下,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有了深刻认识。我认为自己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以为是,盲目自信。在这种心态驱使下,我把自己所做的违规违纪的事情既看成了大气候下的大势所趋,又自以为自己做事干脆果断,能力比别人强,久而久之就变得忘乎所以。
满足虚荣,贪图钱财。代表公司参与组织安置房的验收工作后,往日我感觉高不可攀的施工老板,一个个放下架子和我打招呼,请我吃饭。他们的挥金如土让我感到自卑,让我的虚荣心开始作怪,我就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从另一方面显示自己的价值。于是,我跟他们称兄道弟,用他们表面上的尊重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渐渐地在觥筹交错中迷失了方向。
远离组织,拒绝监督。我是一名共产党员,理应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可是我把组织活动当成了形式和负担。我还故意逃避廉政学习,以此掩饰自己内心的恐惧,就连例行向公司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都尽可能地推辞。我将自己分管的工作视为独立王国,自行其是,当工作中出现问题领导过问时总是打马虎眼,蒙混过关。这就使自己长期得不到组织的有效监督,以至于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忏悔人:关志强
●原任职务:河南省淇县审计局总审计师兼经贸基建股股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8月11日,淇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4年,关志强利用分管政府投资审计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29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1989年大学毕业后,我进入淇县审计局工作。工作之初,我牢记父母“清白做人、踏实做事”的教诲,吃苦耐劳,坚持学习,很快在工程审计方面成为本地少有的人才。几年后,我顺理成章地成为基建股副股长、股长。2010年被任命为总审计师。
虽然担任了总审计师,但我对自己当初清白为人的誓言一直未敢忘记,和开发商们一直保持着距离,开发商们因此给我起了个“不沾”的外号。有同事请我给有关系的开发商在一些审计项目上通融,也被我一口回绝。长此以往,有些同事对我爱搭不理,颇有怨言。周围人的“奚落”让我多少感觉面子上有些挂不住。自感有些里外不讨好后,我开始“反思”自己坚持的底线,觉得不能总是拒人于千里之外。俗话说: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内心一时的松动使我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给自己走向腐败打开了一个缺口,也给一些开发商留下了投掷“糖衣炮弹”的缝隙。
2012年春天的一天,从外地来淇县投资的开发商刘某对我说,他对县城不熟悉,想让我陪他去买几件衣服。因为之前打过数次交道,我和刘某也算是熟人了。碍于情面,我答应了。那天,他要送我一件衣服,我拒绝了。但他说:“您为了尽快给我们作出审计报告,加了不少夜班,这件衣服没有多少钱,就当是给您的加班费了。大家能够相识就是缘分,连朋友的一件衣服都不肯要,是不是看不起兄弟,嫌兄弟小气啊?”我当时想,一件衣服值不了多少钱,收下也没什么大不了,便默许了。此后,刘某多次以朋友的名义带我外出就餐、游玩,逢年过节还送来购物卡、特产等物品。在深渊的边沿一点点儿滑落的我却丝毫没有察觉。
2013年,县里正在进行几项重大公共工程建设。一天晚上,刘某说要给妻子过生日,请我一定参加。早已习以为常的我按时带着家人来到饭店,一番觥筹交错之后,我已酩酊大醉。临别时,刘某把一个手提袋放到了我的车上。第二天我才发现自己车座上放着的手提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放着5万元现金。那一瞬间,我愣住了,一时思虑到好多:如果退回,朋友那儿怎么交代?小心些能否不被发现?前思后想之后,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享受到金钱带来的诸多好处之后,我逐渐忘记了第一次收钱时的心惊胆战,把收钱当成了顺理成章的事。直到2014年11月,刘某因其他案件被逮捕后将我供出。当时的我早已堕落到谷底!
可以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两句话,极好地概括了我腐化蜕变而不自知的原因,希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以我为鉴,以此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