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参选违规助选 党员无视换届纪律被查处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   日期:2017-01-23   |   浏览数:

1月15日,浦江县虞宅乡在村级组织换届试点过程中,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起怂恿他人参选、搞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典型案件。

当事人陈方聚系虞宅乡外高坑村党员,曾因妨碍公务、不遵守会议纪律、搞不团结等行为先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支部委员职务等问责处理,现正在虞宅乡党校支部接受整转教育。

虞宅乡是省、市、县村级组织换届试点乡镇,于1月11日启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1月12日,陈方聚散布不实言论,先后怂恿本村党员陈某春、陈某建、陈某东自荐报名参加竞选村支部委员,还要求他们不要投票给党员陈某,其中陈某春、陈某建予以拒绝,陈某东答应并自荐报名;陈方聚还向陈某东承诺帮其拉票。陈方聚在党内选举中怂恿他人参选、搞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造成了恶劣影响。浦江县、乡两级纪委迅速行动,查清违纪事实,依法给予严惩。1月15日,经虞宅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方聚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责令其公开检讨。

为严选纪、正选风,浦江县将该案的查处情况在全县通报,以此警示全县党员群众,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下一步,浦江县将持续加大换届纪律宣传力度,不断加强选风选纪监督,尤其要紧盯春节期间易利用走亲访友之机进行拉票贿选等问题。

“对任何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我们将‘零容忍’查处,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确保换届选举顺利完成。”浦江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张功勋如是表示。(金华市纪委)

被金钱污染的“环保卫士”

——嘉兴市南湖区环保系统窝案剖析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日期:2017-01-19   |   浏览数:

“南湖区环保局和环境监察大队几乎被查空了!”短短两个月时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保局前后两任局长,环境监察大队3名队长、副队长及3名科员共8人“落马”。

至此,从2014年以来,南湖区环保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落马”的已多达10人!

沦为不法企业的“保护伞”

2014年3月的一天,大量工业含酚废水被倾倒在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台头、海盐县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海边等地,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当地群众愤而报警。

经警方调查,废水是由南湖区某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倾倒的,倾倒废水的总量达到了惊人的2700余吨!随着这起案件的深入调查,南湖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金配营“落马”。

2013年6月,南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排污各项重金属指标均严重超标,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金配营却出大力气“扭转乾坤”,只做出了责令限期治理和罚款967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他们经理经常请我吃饭,送我礼券、红包,要我多多照顾他们。”“落马”后,金配营说。

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南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又多次对该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每次检查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然而,金配营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充当该企业的“保护伞”,多次帮助企业逃避处罚。

翻阅金配营的案卷,这样包庇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还有很多。

经查,2005年至2014年,金配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8.27万元,受贿次数高达50余次,并在环保执法检查、环保设施验收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2016年7月,金配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受贿款予以没收。

“塌方式”腐败集体沦陷

金配营,只是南湖区环保系统窝案的代表人物之一。

去年7月19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对区环保局原局长陈凯受贿案一审宣判。

陈凯,南湖区新嘉街道党工委原书记,曾担任南湖区环保局局长、南湖区发改局局长等职。在职期间,陈凯利用职务便利,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环境监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8.2万元,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南湖区环保局的系列腐败案件,已不是单纯的个人腐败问题,而是由主要领导带头、局(队)其他成员组成腐败团伙,利用各自职权进行受贿的“塌方式”腐败。

在南湖区环保系统查处的10人中,环境监察大队涉案人员最多,包括1名原大队长、2名副大队长、1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共6人,几乎是集体沦陷!

执纪人员表示,每逢春节、中秋等节假日,就会有大批被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请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吃饭、娱乐。对监察大队的这几名涉案人员来说,过节拿钱已然是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南湖区某热浸锌企业,从2006年开始,每年中秋和春节,5个股东轮流请环境监察大队的成员吃饭并送他们红包,这些原本的“环保卫士”收下红包或购物卡,然后极有默契地给予这些送钱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处罚力度等“特殊待遇”,成了污染的“保护伞”。

公开腐败毫无羞耻

收取贿赂,在公众的印象中一般是地下的、秘密的,但在这起腐败窝案中却是公开的!

执纪人员介绍,这些腐败分子公开受贿毫不避讳,分发贿款已然成为正常的“单位福利”,监察大队里的工作人员常常会在某一天收到某某单位托某大队员工捎来的“福利”。

在金配营的交代中可以看到,2013年的春节,嘉兴市某企业的负责人王某,给了金配营1万元代金券,“拿到大队里分一分”。金配营回大队后,公然将这笔贿赂款作为“福利”分了,每个人大概都分到了1500元左右。

这起窝案被查处的10人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才33岁,正值人生和事业的黄金阶段。他们年纪轻、学历高、思维活跃、专业能力强,大多数都是业务骨干,有的已经成为单位的中层干部乃至主要领导,可谓前途一片大好。然而如今,他们却因贪欲一个个倒下,令人惋惜。

执纪者说 

南湖区环保系统窝案的涉案人员,为何从“环保卫士”变成了不法者的“保护伞”?

私欲膨胀。他们原本大多是比较优秀的干部,但随着工作中与老板的交往过密,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认为自身各方面都不比这些老板差,但收入差距悬殊,进而心理失衡。金配营在悔过书中写道,自己“逐渐对拿红包等麻木和习以为常”“虚荣心和对奢靡生活的贪念膨胀”。

交友不慎。在南湖区环保系统的这起窝案中,传统熟人社会遇事说情、托关系、走后门等不良风气对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起到了催化作用。涉案人员与服务监管对象交往过密,忽视了权力与友情之间的那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对党纪国法无知。这些人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看作平常之事,不认为是违法,有的甚至在被查处时还感到委屈。2015年初,嘉兴某热镀锌厂请监察大队在编人员吃饭,最后这些工作人员竟然全体到场吃饭,还当场收受了企业主送上的红包!(朱诗意 金静 徐雯)

村干部插手工程谋利 书记乡长被问责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日期:2017-01-04   |   浏览数:

“因为违规参与本村项目承包,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等10名干部被处分并通报批评,乡党委主要领导4人被谈话问责,力度真是大!”

近日,一起村干部插手工程项目谋私利被查处和问责的案例,在浙江省庆元县举水乡引起了热议。

“月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村主任吴如山利用职权参股承包本村垃圾填埋场道路硬化工程、小型旅游接待中心工程等项目谋私利。”

前不久,一封来自月山村的举报信,引起了庆元县纪委的高度重视,随即成立由第一纪检监察室和乡纪委组成的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举报信中反映问题较多,线索清晰,我们一定要全力以赴调查。”庆元县纪委负责人表示。

“村里实施的项目多,村干部经常在村参与相关工作,工作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在吴绍杞看来,利用参与村项目建设的机会,正好给大家补贴点。于是,村干部集体动起了违规参股村项目的歪脑筋。

经调查,2015年8月,月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村委会主任吴如山、村监会主任吴金生等10名村两委成员共同参股承包月山村山腰垃圾填埋场道路硬化工程,并约定每人出资10000元的项目运行资金。项目完工后,10名参与承包人均分得5568元项目利润分红。

2016年1月,吴绍杞、吴如山等三人参股停车场工程、停车场入口绿化工程及小型旅游接待中心(综合楼)工程等3个本村项目的承包,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该项目处于施工阶段,尚未获得利润。

2016年11月,经过调查取证,在明确月山村干部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月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受到警告处分,10名村干部均责令退出本村工程项目承包,上缴违规获利,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县纪委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举水乡党委书记、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副乡长等4人分别进行相应问责处理。

“村干部违规参股工程,败坏基层风气。”庆元县纪委负责人表示,将用好问责利剑,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问题“零容忍”。(浙江省纪委)

批评教育不悔改 再受宴请遭处分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日期:2017-01-04   |   浏览数:

“犯这样的错误,根源在于自身纪律观念淡漠,对作风建设认识不到位,希望同志们以我为戒……”日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机关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学习省纪委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会上,被通报的该镇水利农机管理站站长曹云良“现身说法”,悔之不及。

2016年5月,王店镇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曹云良和该管理站副站长蒋建明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的情况。

经查实,2014年以来,桐乡市某桥梁工程队承接了王店镇多个村的闸站建设工程。为庆祝工程顺利竣工,2015年1月25日,该工程队老板吴某宴请曹云良、蒋建明等人,共花费1000元左右。镇纪委查实此事后,于同年5月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让他们写了书面检讨。

但两人检讨归检讨,并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他们继续心存侥幸,顶风违纪。近年来,嘉兴市某水利工程建筑公司在王店镇承接了多个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该公司老板褚某为了感谢曹云良的“帮助”,以接待同学为名义,于2016年春节前在该市某酒店宴请曹云良、蒋建明,他们欣然赴宴。

2016年6月30日,经王店镇党委批准,镇纪委分别给予曹云良、蒋建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我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规党纪的理解还不到位,今后一定坚决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曹云良收到《处分决定书》后说,“这件事警醒了我,下一步我会认真改进,踏实工作……”(本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姜国民 赵小琼)

【执纪者说】

曹云良、蒋建明身为党员干部,被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同时此案也说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纠正“四风”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我们要紧盯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违纪问题,从严查处。

——嘉兴市秀洲区纪委 范春鹃

执法者理当法为先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日期:2016-12-28   |   浏览数:

日前,一段视频记录的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的执法乱象,让很多人大跌眼镜。执法人员借抽样检查为名,不但没有出示执法文件,而且出言不逊,在所谓“执法”过程中随意搬拿商品,并声称“依法抢劫”。无论是态度还是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与执法者的身份格格不入。人们不禁要问:执法的“法”去哪儿了?

执法先依法,这是基本要求。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在内的很多行政执法行为,都有一套规范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既是为了防止随意执法、恶性执法,也是为了保障执法者的合法权益。以食品药品执法为例,出示执法文件、说明执法缘由、出票购买商品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定步骤。一旦越过程序,任何性质和形式的执法行为,不仅不合法,而且相关执法人员应该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并挽回相应损失。

更重要的是,执法者是抽象法律的人格化体现,能不能做到依法、合法,直接关乎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新闻常见诸媒体,由此也引发了舆论围观,严重者甚至会导致社会冲突。如果把“执法”和“守法”放在这样的场景中,践行法律并且应该捍卫法律的一群人反而成了法律的破坏者,无疑会给老百姓传递出不良信号。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种错误示范会让法律的权威受损,让政府形象蒙羞,又何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执法的背后是信法。如果执法者不信法,如何保障执法严明?很多时候,我们都在强调执法不只是强制性的约束,还可以是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人性化的实践。这种认知并无不妥,但不管是刚性的还是柔性的执法活动,其必要前提是执法者首先把法律当成一种信仰,而不只是握在手中的权力,更不能以此肆意妄为。不信法,刚性执法就会沦为执法者手中的工具;不信法,柔性执法也会变得“外柔内利”,一不小心就伤人伤己。反过来说,法律能不能成为信仰,执法者也是风向标之一。道理很简单,执法者的依法执法过程,本身就能起到尚法、普法的作用。

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给执法者以警醒,又何尝不是在理念层面上给广大公职人员以警示?就在刚刚结束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从这个意义上说,站在群众头顶执法,肯定不是“以人民为中心”,更谈不上以群众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从立法者到执法者,从法律工作者到普通老百姓,只有真正地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不超越、不僭越,形成法律共同体,才能一起绘就学法、懂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同心圆。(理观)

江西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防“灯下黑” 不护短不遮丑 不搞内外有别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日期:2016-12-27   |   浏览数:

本报讯 江西省共青城市纪委原常委胡为庚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收受被审查对象所送钱物,日前受到纪律处分,被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经查,2015年10月,共青城市纪委在调查该市某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万某问题线索过程中,万某为不影响个人提拔使用,希望调查组尽快结束对其调查,送给时任调查组组长胡为庚人民币5000元及香烟2条。2016年3月,共青城市委巡察组在对该镇巡察期间,收到反映胡为庚收受万某钱物的举报。

随后,共青城市纪委主要领导对胡为庚进行约谈函询,胡将5000元钱和香烟上交组织。经九江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为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责成共青城市纪委从胡为庚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班子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时任共青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责令向九江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不护短、不遮丑,是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打造过硬队伍的一个缩影。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在关乎人心向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负有重要使命担当。”江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打铁”的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

为严防“灯下黑”和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江西省纪委、11个设区市纪委、41个县(市、区)纪委分别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其他县(市、区)纪委也明确了这项工作的主抓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据介绍,江西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对象不仅有干部,还包括聘用人员、借调(挂职锻炼)人员和普通职工,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同时,省纪委明确要求各级纪委书记、各派驻机构和机关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层层传导压力,履行“一岗双责”。

江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少数害群之马,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纯洁。依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对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分析研判,坚决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不搞内外有别。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系统内干部210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4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人,给予组织处理3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人。

与此同时,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力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用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言行举止。

纪委最大的权力莫过于纪律审查权,问题也最容易出在这上面。如何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不被滥用?江西省纪委机关不断规范内控机制,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处理、涉案款物管理等流程,建立执纪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重要节假日对有执纪审查对象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等,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严防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

此外,通过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有权不可任性”。江西省纪委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委厅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等。“这些制度既确保监督权力不被滥用,也有效保护了纪检监察干部。”江西省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张明说。

该省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内”的监督,又强化对“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加强对守法情况的监督,又强化对遵纪情况的监督;既加强对工作作风的监督,又强化对生活作风的监督;既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监督,又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比如前不久印发的《委厅领导请(休)假和外出报备程序》,其中就规定,委厅领导请(休)假,经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委厅领导因公出差、出访等有计划外出离开南昌的,一般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备,并通知省纪委办公厅。”江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纪委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只有把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螺丝一圈一圈地拧紧,才能真正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孙新阳说,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字当头,发挥表率作用。

(李伟)

公款吃喝变“拉土” 3人被处分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日期:2016-12-26   |   浏览数:

□张金亮 霍鑫

“公款吃喝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掩饰错误,我抱着侥幸心理,又让人虚开‘拉土’收据,妄想瞒天过海,错上加错!”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王楼村党支部书记李广全近日后悔地说。

2016年8月,祥符区纪委收到反映“李广全公款大吃大喝”的举报信后,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调查组在王楼村账目中发现6291元的吃喝招待票据后,继续寻找蛛丝马迹,很快3张“拉土”的收据进入了调查组的视野……

经查,2014年10月以来,王楼村村委在开展修路、垫路、防汛防火等集体活动后,都要带领有关人员到饭店就餐。两年来,招待费已达31731元。为不在账目中显示过多招待费,李广全与村委会主任孙占全、会计赵新义商议后,决定将6291元餐费收据直接入账,剩下的25440元餐费由李广全、孙占全分别找3位村民虚开8080元、8800元、8560元的拉土收据冲抵。赵新义将票据整理后入村委账目。

2016年11月,李广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占全、赵新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李广全等人抱着侥幸心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触犯纪律红线,最终逃不过纪律的惩处。对类似问题要加大执纪力度,让“四风”问题无处藏身。

——开封市祥符区纪委 张洪伟

返回官网

版权所有:浙江省法纪教育(基地)网 网站维护:杭州帷拓科技有限公司 ICP备案序号:浙ICP备13000196号
今日访问量:813 您是本站第 2553846 位访问者